一、应具备的条件: 1、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、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,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; 2、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、经营场地、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。 二、应提交的材料: (一)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; 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 1、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,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; 2、退、离休人员应持退、离休证,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; 3、辞退职(包括留职停薪)人员,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; 4、下岗职工,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; 5、农村村民,应持有当地乡(村)证明。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,外地来邕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,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(18周岁以上,50周 岁以下)。 (三)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; (四)经营场地证明: 1、利用自有私房(非住宅)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,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; 2、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; 3、经营场地租用的,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; 4、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,应递交交通、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; (五)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,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; (六)聘用从业人员的,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。 (七)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。 注: 以下企业在南宁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: (一)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(即全民、集体、联营企业) 1、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; 2、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; 3、外地法人来邕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。 (二)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、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; 2、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; 3、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; 4、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(不含50万元)以上 的; 5、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; 6、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。 (三)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、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,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,由 市局受理登记; 2、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,依据国家股、法人股、职工集体股的归属(录属)情 况,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,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。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 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。 |